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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西安雁塔区一社区主任涉案过亿 单笔受贿5000万

     发布时间:2015-05-19 14:45           浏览次数:

今年前四个月,北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查处“小官贪腐”112人。图为5月18日,该市西城区纪委工作人员正在审阅相关卷宗。齐欣 摄

  原标题:“小官大贪”:硕鼠不除 其恶如虎

  从十八大以来查处和巡视发现的案例来看,有些贪官,虽然职位不高,但贪腐数额惊人。他们或身居关键岗位,以权谋私;或利用工程建设,大肆贪墨;或盯着补贴款项,雁过拔毛。他们虽然官职不高,却往往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不折不扣的“硕鼠”。本期记者连线,关注群众眼中的“小官大贪”问题。——编者

  “苍蝇的体格,老虎的胃口”

  一提到“大贪”,人们往往会与“位高权重”联系在一起。“小官”因职务、级别、地位不高,不易引起关注,人们也很难想象“小官”竟有如此大的“能量”。

  原供职于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的李华波,仅仅是一名股长,凭一枚假公章,就伙同他人侵吞公款9400万元。这笔款相当于鄱阳这个国家级贫困县年财政收入的1/4。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家中搜出现金上亿元,黄金37公斤,贪腐数额令人触目惊心。

  “这简直是‘苍蝇的体格,老虎的胃口’。”浙江省乐清市纪委的张瑶瑶表示,这些“小官”虽然官职不高,却握有实权,直接与基层群众打交道,其腐败行为往往使老百姓有切肤之痛。

  江苏省如东县纪委的蔡爱红表示,“小官大贪”现象说明腐败与职务高低、权力大小没有必然的联系。从如东县近两年查办的基层案件来看,“小官大贪”现象也逐步显现。2013年,该县查办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2件,2014年达到了5件,涉案人员绝大多数为副科级以下,甚至无职级。但涉案对象大多负责各种款项的代征、代收、代管,或者负责管理具体的工程项目,如农村的小型水利工程、道路铺设工程等,贪腐的很多都是民生项目的资金。“对于群众来说,硕鼠猛如虎呀。”蔡爱红表示。

  “官小权大,县官不如现管”

  “小官大贪”多发生在身处单位重要岗位、掌管关键环节、拥有相对较大决定权的公职人员群体。河南省荥阳市纪委的姜艳艳表示,这些“小官”往往在所在单位“说一不二”,一旦思想滑坡、权力失范,就会出现权力寻租、变现的违纪违法现象。

  浙江省诸暨市纪委的寿玉萍表示赞同:“俗话说‘县官不如现管’,贪腐的本钱是权力,而非职级。”在她看来,一个小会计、小出纳,或者一个小科员、小村官,或多或少都有人、财、物、事权,可以卡人咽喉、权力寻租,可以监守自盗、靠山吃山。“纵观各地爆出的‘小官大贪’案件,有个突出特点是贪腐的触点多、燃点低,可以这么说,凡有权力之处,不管权大权小,因其岗位地位,都有贪腐可能。”寿玉萍表示。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史延文分析出现“小官大贪”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心理不平衡,部分“小官”自认水平很高却不得升迁,往往用腐败来“补偿”职位不高带来的“被剥夺感”;二是监督不到位,现有的监管机制对一些小职位、小官员约束力偏弱,一些基层关键岗位甚至根本没有监管机制;三是岗位不流通,一些“小官”长期占据关键岗位,在没有有效的监督制约情况下,很容易滋生腐败。

  “权力无论大小,都要关进‘笼子’里”

  “‘小官大贪’本质还是权力滥用。权力无论大小,都要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庆市涪陵区纪委的张振表示,整治“小官大贪”,重点在强化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要在基层推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通过制度约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牛栏关猫”现象。

  山东省宁阳县纪委的毛伟表示,整治“小官大贪”还需提高基层办案能力,“在切实推动‘三转’基础上,可以对数额巨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提级办案,减少阻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梁少清以李华波案件为例,李好赌成性,作案期间频繁出境赌博,如果能及时发现、尽早查处,就不至于任其鲸吞近亿元公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针对‘小官’的工作生活细节、个人的性格特点,监管人员要有敏锐的‘嗅觉’,要多打听‘张家长、李家短’,经常扯扯袖子、咬咬耳朵,采用警示谈话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做好预防工作。”梁少清表示。(本报记者 毛翔)

  案例链接

  特征:数额特别巨大

  涉案过亿的社区主任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东滩社区原主任于凡,在东滩社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确定开发商、签订开发合同等环节,向开发商索要好处费5000万元用于个人生意投资和生活花费。以“打价格差”等方式通过承揽土方、砂石、地材等工程项目获取非法利益,总涉案金额上亿元。2015年3月,经雁塔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于凡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赵澎涛)

  雁塔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黄可:于凡案是雁塔区近年来查处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小官贪腐”案件,可以称为“巨贪”。于凡不仅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单笔受贿5000万元,而且作案手法十分隐蔽,利用自己所办企业,通过变更股东、伪造借款协议等方式掩盖犯罪事实。

  目前,在城市拆迁,特别是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像于凡一样利用手中权力,侵占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贪腐案件时有发生,其影响和危害不容忽视。

  特征:村官大贪

  收受百万“好处费”的村官

  江西省莲花县高洲村原党支部书记谢建兵在任期间,与某企业老板方某达成该村3931亩的毛叶岭山场流转协议。两人私下商定流转价1140万元,却向村民宣布流转价为880万元,剩下的260万元作为“好处费”流入了谢建兵个人的腰包。莲花县纪委决定给予谢建兵开除党籍处分。2015年初,谢建兵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追回全部赃款。(贺玲)

  江西省莲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曾衍敏:作为国家级的贫困县,群众都在寻找脱贫出路,而身为群众致富“带头人”的谢建兵,以欺骗的手段侵占群众利益百万元,性质十分恶劣。

  近年来,莲花县纪委一方面把查处群众身边的“小官”违纪违法行为作为案件查办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为预防“小官大贪”进行了廉政培训、廉政宣誓等一系列警示教育活动。

  特征:关键岗位的硕鼠

  侵占村集体巨款的小会计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纪委在调查海门街道枫山村原党支部书记陈春招违纪案件时,发现该村出纳姚巧巧多次违规挪用村集体资金。经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发现,姚为满足自己和情人消费挥霍,多次挪用村集体资金,每次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月底银行要出对账单,其情人就用PS技术篡改对账单,蒙混过关。截至案发前,姚共计挪用村集体资金388万余元。2015年4月,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金海玲)

  椒江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林强:我们在查处此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村财务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本案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不高,但权力集中、手段隐蔽、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今年以来,椒江区纪委集中开展涉纪信访化解活动,坚决查处“小村大贪”。截至目前,全区共立案查处农村违纪违法人员82人,涉案金额达3500余万元。

  特征:直接侵害群众利益

  “雁过拔毛”的民政干部

  云南省凤庆县纪委收到反映该县郭大寨彝族白族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主任罗世海,在给低保户办理业务时违规收取费用问题的举报。

  经查,2012年9月至2014年5月,罗世海在任乡社会事务办主任并负责民政工作期间,私自以民政办的名义安排全乡11个村委会违规向低保户收取材料复印等业务费28.6万元,其中22.8万元由罗世海保管支配。2015年3月,凤庆县纪委监察局给予罗世海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杨成菊)

  凤庆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张红伟:本案涉案金额虽然算不上非常巨大,但在直接受害者——低保户的眼中无疑是性质恶劣的“大贪”行为。罗世海作为一名民政干部,不但没有认真履行扶危济困的工作职责,还滥用职权、巧立名目,违规向“低保户”收取费用,给低保户造成了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

  今年凤庆县将继续加大对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重视举报抓小案,坚决查办大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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