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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小课 | 故意泄露群众举报信息,后果很严重!

     发布时间:2019-04-12 09:5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你是否清楚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保密守则?”

  “我是一时糊涂。”

  “我是一时大意。”

  “我是一时气愤。”

  ……

  这是广东湛江吴川市覃巴镇一起重大泄密案相关涉案人的陈述。真的只是糊涂、大意、气愤吗?2018年9月,覃巴镇纪委书记吴永洪接到一封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以秘密级别转办的群众实名举报信,主要反映覃巴镇副镇长宁伯承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吴永洪随后把宁伯承喊来,要求他对涉及问题提供说明材料,但却直接把举报信复印给了他。之后,宁伯承在吃饭时故意将举报信拿出给同席者阅看、拍照,导致该实名举报信在社会上流传。举报人身份被曝光后,遭到具有黑社会背景的举报对象家属等人的警告质问,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各地查处通报了多起泄露举报信息甚至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离职教师举报非法办学,半小时后举报信落入被举报人之手;市民举报协警开套牌车,两天收到被举报人450通电话轰炸……举报泄密不仅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侵蚀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

  在党内法规层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法律层面,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享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49条、刑法第308条,都针对举报人、证人作了原则性保护规定。监察法第65条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当然,在执纪执法工作中,如果需要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的,必须隐去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然后摘录有关内容交被举报人说明情况。由此可见,前文中吴永洪、宁伯承等人泄露党组织关于纪律审查工作中应当保密的内容,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理应受到惩处。最后,该案的22名涉案责任人员均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宁伯承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吴永洪被开除党籍、政务撤职。

  实名举报是党和国家赋予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监督权。除了个别恶意诬告者,绝大多数举报人都是勇于揭露阴暗面、积极反映身边问题的正义力量。举报信息一旦泄露,对于举报人而言意味着失信,其监督积极性将遭到重创,安全感荡然无存;对于违法乱纪者而言意味着纵容,会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继续为非作歹;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则意味着“举报有风险,往后需谨慎”的反向信号。如果监督举报者提心吊胆,违法乱纪者趾高气扬,谁还再敢挺身而出?公平正义又何从谈起?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群众看得最清楚,最有发言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与群众的响应、支持和监督是分不开的。一系列数据显示,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群众通过举报行使监督权的积极性大大提高,许多地方的实名举报率都有明显上升。面对这份沉甸甸的信任和期待,必须创造安全的监督环境,切实维护好举报人合法权益。只要出现泄密事件,不管涉及到谁,都必须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对“内鬼”坚决追责,真正让群众敢于、愿于、乐于发挥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摘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十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

  (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